各院系、各单位: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计算等10个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项目背景、申报指南和形式审查条件等要求已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通知公告栏公布。为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一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作为其中1个任务(或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签署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会议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确定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意见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从接到通知日到正式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2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会议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专业机构将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建议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将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前)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3.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12月底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 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 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各申报专家可使用本人账号,自行在系统中进行在研查询。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附件或者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8:00至3月20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进一步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根据上批次申报实际,截止时间申报出现大量卡顿现象,请各申报专家提前做好准备。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拟申报专家请尽快与科研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联系,填写附件—项目申报情况表(含参与申报),并发送至zdb@sdu.edu.cn.科研院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表,为您设置申报权限;并且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项目领域研讨会组织安排,推荐申报专家参加研讨会。还未有申报账户的专家,请务必填写完整。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专家于2016年3月2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提交至科研院科研管理办公室,科研院统一汇总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010—68339163、88361163;
(2)“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010—68338919;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010—68338921;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010—68338852、68339141;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010—68338933;
(6)“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010—68338957。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7)“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010—68208236、68208241;
(8)“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010—68207725、68205249;
(9)“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010—68207731、68207730。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邮编:100846。
(10)“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010—58884881。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五、科研院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明刘德宝栾维东
联系电话:883-69278、883-61855、883-69589
邮箱:zdb@sdu.edu.cn
附件:
1.“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6.“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7.“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8.“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9.“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0.“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申报书共性格式
12. 项目申报情况表
13. 联合申报协议(示例,不为强制使用模板)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02月20日